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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建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6,988元,及其中72,301元自民國108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4月21日、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2672、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釋令,已規範金融機構關於「信用卡」違約金得收取之上限期數及金額,即自上開釋令於99年10月生效後,金融機構就信用卡之違約債務人,僅得收取三期合計上限1,200元之違約金,又觀債權人現行之信用卡違約金條款,亦有相同之約款。
據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76,988元,既已內含違約金1,200元,有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帳務資料可稽,則債權人即應不得再另外請求違約金,故駁回逾此部分之支付命令聲請。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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