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300,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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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張筠宥
債 務 人 許文福

債 務 人 蕭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069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文福於民國92年10月17日協同其餘債務人蕭文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14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2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暨繳息明細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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