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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洪一峯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洪一峰」之記載,應更正為「洪一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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