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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義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叁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王義翔前於106年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357,783元,及自10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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