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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敬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1,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敬祥於民國92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8日止累計316,109元正未給付,其中94,820元為本金;
220,644元為利息;
6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敬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8日止累計755,133元正未給付,其中207,543元為消費款;
543,990元為循環利息(94/4/ 1~108/03/28);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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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敬祥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4820 │ │3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敬祥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7543│ │3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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