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423,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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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棋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119,314元,及其中109,146元自民國10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500元㈡452,201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4月21日、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2672、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釋令,已規範金融機構關於「信用卡」違約金得收取之上限期數及金額,即自上開釋令於99年10月生效後,金融機構就信用卡之違約債務人,僅得收取三期合計上限1,200元之違約金,又觀債權人現行之信用卡違約金條款,亦有相同之約款。

據此,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119,314元,亦已內含700元之違約金,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繳息總查可稽,則債權人應僅得再請求500元(即1,200元扣減700元)之違約金,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乃應予駁回;

,又債權人就貸款部分,記載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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