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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邱承斌(即胡美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敏容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邱承斌(即胡美銘之繼承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註:胡美銘之繼承人有邱承斌、邱先進、邱靖婷共3人,邱先進、邱靖婷2人同意由邱承斌1人就前開繼承之公同共有債權,對債務人徐敏容為請求。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陳報狀)所載。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
又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831條規定,於公同共有債權準用之。
故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乃公同共有債權。
如由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就此項債權為訴訟上之請求時,自須得其他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能謂當事人適格無欠缺。
經查,本件債權人邱承斌所請求者係被繼承人胡美銘對債務人徐敏容之債權,核係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故屬被繼承人胡美銘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權,而本院依據本件債權人邱承斌之陳報及提出之釋明文件形式審查,堪認被繼承人胡美銘之繼承人有配偶邱承斌、兒子邱先進、女兒邱靖婷共3人,且渠等3人均未拋棄繼承,又兒子邱先進、女兒邱靖婷2人乃同意由邱承斌1人就本件公同共有債權對債務人徐敏容為請求,亦有邱先進、邱靖婷出具之同意書為憑,是本院爰准許邱承斌1人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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