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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債 權 人 銘毅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獲
債 務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零柒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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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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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備 註│
│號│ (新臺幣)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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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000元 │107年6月25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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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00,000元 │107年8月28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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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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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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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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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61,66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 5% │ │
├─┼──────┤債務人之翌日 ├─────┼───┤
│ 7│1,868,264元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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