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517,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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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債 權 人 銘毅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獲


債 務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零柒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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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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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備  註│
│號│ (新臺幣)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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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000元 │107年6月25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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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00,000元 │107年8月28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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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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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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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
│ 6│7,161,66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    5%   │      │
├─┼──────┤債務人之翌日  ├─────┼───┤
│ 7│1,868,264元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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