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鄭米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151元,及其中47,257元自民國94年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