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529,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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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敏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944元,及其中本金61,888元自民國10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敏庭於107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108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4,944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4,888元整、預借現金7,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56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1,888元整自108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經查,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4月21日、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2672、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釋令,已規範金融機構關於「信用卡」違約金得收取之上限期數及金額,即自上開釋令於99年10月生效後,金融機構就信用卡之違約債務人,僅得收取三期合計上限1,200元之違約金,又觀債權人現行之信用卡違約金條款,亦有相同之約款。

據此,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64,944元,既已內含700元之違約金,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繳息總查可稽,則債權人應僅得再請求500元之違約金(即1,200元-700元),至於逾此之違約金請求,爰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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