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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曹志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曹志方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3年8月18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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