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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游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游慶龍於民國93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9月10日起至94年9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4月8日止累計148,221元未給付,其中42,933元為本金、103,704元為利息、1,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游慶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年4月8日止累計146,286元未給付,其中38,984元為消費款、103,702元為循環利息(94/1/28~108/4/8)、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576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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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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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游慶龍 │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2,933元│ │月9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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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游慶龍 │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984元│ │月9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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