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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憶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叁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李憶霜於106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借款明細壹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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