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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債 務 人 黃延輝即瑞豐工程行
沈李純
黃宇健
一、債務人黃延輝即瑞豐工程行、沈李純及黃宇健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延輝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黃延輝即瑞豐工程行、沈李純及黃宇健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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