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619,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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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何紀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96年7月31日起至96年8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8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壹萬柒仟捌佰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自97年1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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