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明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明峰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金門縣金沙鎮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