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644,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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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21,924元,及其中17,482元自民國97年1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14,311元,及其中10,768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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