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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許皓鈞(原名許尉洋、徐尉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佰陸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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