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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秀美於民國92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4月7日起至94年4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5月7日止累計268,291元未給付,其中87,372元為本金、180,91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秀美於93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5月7日止累計391,258元未給付,(其中101,085元為本金、290,17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秀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年5月7日止累計667,291元未給付,其中182,213元為消費款、482,804元為循環利息(94/3/10~108/5/7)、2,2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69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林秀美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 87,372元 │ │月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林秀美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2,213元 │ │月8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2 │ 新臺幣 │林秀美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085元 │ │月8日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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