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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國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捌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國秋於98年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7月底尚積欠債權人87,572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82,559元、已到期之利息4,613元及違約金4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82,559元自10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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