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725,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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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高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零壹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戴高平於民國93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4月21日起至95年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5月13日止累計849,513元未給付,其中248,981元為本金、595,658元為利息、4,8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戴高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年5月13日止累計450,630元未給付,其中123,386元為消費款、323,644元為循環利息(94/5/2~108/5/13)、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72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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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戴高平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48,981元 │          │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戴高平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3,386元 │          │月14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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