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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連森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叁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連森吉於民國94年8月2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㈡債務人連森吉自94年8月23日起至107年12月18日止結帳共計64,30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61,795元、利息1,808元、違約金700元。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電腦帳單乙份。
三、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7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連森吉 │自民國107年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61,795元│ │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連森吉 │自民國107年12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
│ │61,795元│ │月19日起 │ │違約金300元,逾期二 │
│ │ │ │ │ │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
│ │ │ │ │ │400元,逾期三月者(當│
│ │ │ │ │ │月)加計違約金500元,│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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