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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瑋鑫
債 務 人 陳仕朋
債 務 人 胡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93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瑋鑫前就讀員林農工時,邀同債務人陳仕朋、胡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55,72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陳瑋鑫自民國107年10月2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93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陳仕朋、胡美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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