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成法
債 務 人 許信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陸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以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96號附表:
┌──┬─────┬──────┬─────┬───────┬────────────┐
│本金│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6│及自107年8月12日起至清償│
│ │382,705元 │月12日起 │ │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
│ 2 │ 新臺幣 │ │ │年息百分之1.44│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
│ │ 410萬元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 3 │ 新臺幣 │ │ │年息百分之1.74│9期。 │
│ │374,127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