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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黃國旙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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