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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博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11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查封程序,目的在於撤銷對怪手1台(KOMATSU-PC400-5)所為之查封,而該怪手價額依原告所提機具設備買賣契約書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此金額亦較執行債權額為低。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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