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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鄭春花
呂一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呂麗芳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固無應有部分。
然共有人(繼承人)就繼承財產權義之享有(行使)、分擔,仍應以應繼分(潛在的應有部分)比例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繼承自訴外人呂成德之公同共有遺產,即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房屋,及存款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等之應繼分共為3分之2,應就此定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234945+0000000x2/3=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6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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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權利範圍│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小 │
│ │ │ │(平方公 │(新臺幣 │數點後四捨五入) │
│ │ │ │尺) │元/平方 │ │
│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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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三峽區長泰│113/ │777.24 │53300 │468124 │
│ │段696號 │1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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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三峽區長泰│122/ │1275.51 │53300 │829413 │
│ │段760號 │1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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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土城區頂新│32/10000│39.92 │96300 │12302 │
│ │段7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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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土城區頂新│32/10000│13.65 │96300 │4206 │
│ │段7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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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門縣金湖鎮峰上│1/2 │384.66 │1700 │326961 │
│ │段25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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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門縣金湖鎮峰上│1/2 │1117 │5400 │0000000 │
│ │段100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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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門縣金湖鎮峰上│1/2 │147 │5400 │396900 │
│ │段104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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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門縣金湖鎮西埔│1/2 │687.88 │2230 │766986 │
│ │段5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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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4 │1000.06 │2471 │617787 │
│ │測劃段131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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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2 │1253.18 │5400 │0000000 │
│ │測劃段135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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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2 │920 │2400 │0000000 │
│ │測劃段149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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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2 │460.16 │2400 │552192 │
│ │測劃段152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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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2 │973.03 │2400 │0000000 │
│ │測劃段152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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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2 │960.75 │2400 │0000000 │
│ │測劃段161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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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4 │1000.16 │2400 │600096 │
│ │測劃段163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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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2/6 │1060.29 │2400 │848232 │
│ │測劃段163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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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2 │600.01 │2600 │780013 │
│ │測劃段178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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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 │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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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00000000(計算式:00000000x2/3=0000000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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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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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房屋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權利│
│ │ │(新臺幣/ │範圍│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新北市三峽區礁溪里長泰│216500元 │1/1 │
│ │街41巷42之1號2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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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三峽區礁溪里長泰│135900元 │1/1 │
│ │街57號3樓之12 │ │ │
│ │ │ │ │
├──┴───────────┴─────────┴──┤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新臺幣/元):(216500+000000)x2/3 │
│=23493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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