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周原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瑞卿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54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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