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黃玉甄
被 告 陳義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瑋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