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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王增文
被 告 璽林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住所,並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1頁) 。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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