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歐陽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另為促進選舉訴訟之儘速審結,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將用以證明被告賄選之證據資料全部陳報本院(繕本請自行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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