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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許國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轉讓出資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炳信核發
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2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萬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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