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又1日,已於108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之108年3月4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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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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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邱子芸│103年11月30日 │未記載│695萬2000元 │本票左上角記│日勝生│
│ │ │ │ │ │載「戶號:A6│活科技│
│ │ │ │ │ │-G0519」;右│股份有│
│ │ │ │ │ │上角記載「編│限公司│
│ │ │ │ │ │號:A6 G051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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