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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葉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號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又1日,已於 10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之108年11月1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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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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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興洪營造│臺灣土地銀│108年6月10日│5715元 │BEB2233290│
│ │有限公司│行金門分行│ │ │ │
│ │洪昭雄(│ │ │ │ │
│ │法定代理│ │ │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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