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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姜岳峰
再審被告 姜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3日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再審原告雖設籍於金門,然實際居住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下稱桃園地址),其與訴外人海南友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南友利農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間之另案訴訟係於臺灣法院審理中,開庭通知係送達桃園地址,而本件原審判決與前開另案訴訟再審被告均委任同一訴訟代理人,再審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似有故意不陳報桃園地址予本院,前開另案訴訟亦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裁定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而確定。
復再審被告於104 年間已無正常行為意識,實際等同植物人,而其於102 年7 月4 日放棄股權,退出海南友利農業公司,並同時當場要求再審原告於公證人處公證,證明往後海南友利農業公司一切民事、刑事訴訟等事務均與其無關等語,請求撤銷原判決,並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二、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再審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且該案未據兩造提起上訴而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核閱無誤,本件應專屬本院管轄,是本院既有專屬管轄權,自不得移送至他法院。
三、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所謂提起再審之訴應於訴狀內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僅於主張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而應自知悉時起算其不變期間之情形,始有其適用,如其不變期間係自判決或裁定確定時起算者,因其宣示或送達判決或裁定之證據,均有訴訟卷宗可稽,當事人自無須表明。
另提起再審之訴,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記載遵守上開不變期間之證據者,不屬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情形,審判長無庸裁定定期命其補正,即得以其訴為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49號判例、81年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參照)。
四、復查,兩造前曾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涉訟於本院,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審理,嗣經本院以一造辯論判決,判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物,海南友利農業公司則經本院以欠缺合法代理權駁回分別確定在案。
次查,上開判決及裁定,均於108 年5 月21日寄存送達於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並於同年5月31日生合法送達再審原告效力,然其等均未上訴及抗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核閱無訛(本院卷第71至81頁),是兩造均未對之上訴及抗告,則該案應於108 年6 月21日確定(本院卷第82頁)。
苟該案確有再審原因,再審原告最遲亦應於108 年7 月22日前提起再審之訴,惟再審原告竟遲至109 年6 月2 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此有再審聲請狀之本院收文章可憑(本院卷第5頁)。
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前揭法條所定之30日之不變期間。
復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之說明,再審原告倘係自判決確定後知悉再審原因,其自應於訴狀內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及就其知悉再審理由於判決確定之後負舉證責任。
然綜觀其所提出之再審書狀,並未表明有何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是再審原告對上開判決所提之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又海南友利農業公司業經原確定裁定以程序要件未備為由駁回確定,因此部分對再審原告並無不利,自無提起再審之實益,附此敘明。
五、從而,本件再審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記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院自無庸裁定定期命其補正,即得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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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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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乙紙工商企獨琼字│
│ │第1939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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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有土地使用證乙本白蓮國用1994字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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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南友利開發農業有限公司土地面積現狀圖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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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乙紙編號9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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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乙紙。工商企獨琼│
│ │字第1939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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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橋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貳紙外經貿琼│
│ │台資【1993】1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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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海南友利開發農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乙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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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姜德雄先生印章乙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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