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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志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鍾志熙於105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94,604元未為清償(消費款88,18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504元、已到期之利息2,220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91,684元自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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