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115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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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黃逸楷(原名黃冠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034元,及自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872%計算之違約金,即(一)自109年5月31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以3,326元按年息百分之0.872%(二)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09年7月30日止,以6,676元按年息0.872%(三)自109年7月31日起至109年8月30日止,以10,051元按年息0.872%計算之違約金,另逾期在超過3個月至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111,034元按年息0.872%,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以111,034元按年息1.7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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