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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方潤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492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加計150元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加計300元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含)至6個月(含)每月加計600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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