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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7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柏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26日止累計53,714元正未給付,其中49,415元為消費款;
3,099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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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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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柏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415 │ │7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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