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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俊明於民國95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7月28日止累計310,866元未給付,(其中25,851元為本金、285,01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俊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9年7月28日止累計30,974元未給付,其中3,253元為消費款、27,721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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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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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吳俊明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 3,253元│ │月29日 │ │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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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吳俊明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5,851元│ │月29日 │ │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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