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1205,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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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雅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922元,及其中⑴15,664元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2,258元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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