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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債 務 人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債 務 人 王海祥
一、債務人正盈營造有限公司及王海祥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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