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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債 務 人 黃忠慶
周惠明
一、債務人黃忠慶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周惠明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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