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1223,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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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月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3,259元,及其中本金75,651元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月輝於民國92年6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83,25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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