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123,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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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蔡秋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415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7日起至95年6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6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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