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文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8月10日止累計313,593元未給付,其中305,195元為本金、7,69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305,195元 │洪文龍 │自109年8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 │ │12.22計算之利息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