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130,2020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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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蕭錦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1,408元,及其中29,884元自民國109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4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收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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