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楊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楊錦龍於94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0,000元。
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9,053元,及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㈤釋明文件:帳務明細1份、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