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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龍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9,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龍泉於91年07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借款、信用卡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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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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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龍泉 │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98639│ │年11月15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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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龍泉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10682│ │7月0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龍泉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 │
│ │168620│ │6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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