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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098元,及其中本金48,000元自民國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政緯於108年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109年6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9,098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8,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98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000元自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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